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桩贷款纠纷案件,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存在本质区别。 红包是礼物,转账是贷款。 据此,法院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。
刘女士诉称微信红包200元图片,她于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,两人认识后不久,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钱。 2020年至2021年,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、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向周先生转账15669元,但多次请求无果。 对此,周先生辩称,涉案款项并非借款,而是赠与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。 微信红包本身就含有“礼物”的含义。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,刘女士向周先生提供了资金,以支持其生活。 发送微信红包的总金额为2769元,是刘女士的礼物,不需要周先生偿还。 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12900元,周先生虽然辩称是礼物,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曾表达过送礼的意愿,考虑到周先生向刘女士借钱偿还贷款。其他情况下,刘女士通过微信向周先生转账,应视为其向周先生提供贷款,周先生应偿还它。
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“虽然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支付,但应根据微信软件功能和属性的不同,区分两种支付的性质。” 法官在庭后提醒,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,除了日常通讯功能之外,还具有社交功能。 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。 微信红包金额上限为200元,俗称“红包”。 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,支付“红包”通常意味着自愿赠送,无需退回。
与红包不同,微信转账并不具有“礼物”的含义。 它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支付功能,是社会实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。 本案中,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。 如果被告声称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,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,否则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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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有区别赠与转账和红包属于借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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